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3號聲請人 李春田 相對人 謝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所為之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貴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7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因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提出貴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民事判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均為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謝振義(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7號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請求與相對人謝振義於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之原因事實相同,上開訴訟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號及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94號裁判相對人謝振義全部敗訴確定。從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