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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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37號原告達創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輝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1,726元,應繳裁判
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景欣

歷審裁判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737 號裁定(111.11.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61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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