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377號上訴人 張智翔 兼法定代理人 蔡素珠
張坤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金助 間因111年度基簡字第37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3,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