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7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7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70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哲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鄧哲文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採高山烏龍綠茶150克2包」更正為「高山烏龍綠茶150克2包」、第5行「3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8入1盒」更正為「3M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8入1盒」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鄧哲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見有機可乘即任意竊取他
人財物,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為本件犯行前素行尚可,自陳行為時患有焦慮症、躁症及雙極疾患,並提出臺安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為佐,並陳述其現已有積極看診,另衡酌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詢筆錄之記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被害人遭竊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759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經扣案,揆諸上揭規定,仍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家瑋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高山烏龍綠茶150公克2包│├──┼─────────────┤│2│高山烏龍綠茶150公克1包│├──┼─────────────┤│3│3M含藥型舒適繃帶30入8盒│├──┼─────────────┤│4│3M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8入1│││盒│├──┼─────────────┤│5│3M舒適繃帶20入2盒│├──┴─────────────┤│合計新臺幣1,759元│└────────────────┘-------------------------------------------------------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2709號被告鄧哲文男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號12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哲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9年4月14日16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小北百貨新北三重店內,乘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店長 馮雅君 所管領之採高山烏龍綠茶150克2包、高山烏龍綠茶150克1包、3M含藥型舒適繃帶30入8盒、3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帶8入1盒、3M舒適繃帶20入2盒(價值共新臺幣1,759元),得手後藏置在所著衣物內,旋即離去。嗣於109年4月17日10時30分許,馮雅君盤點商品發現短少,經調閱監視器錄影檔案查閱,始悉遭竊。
二、案經馮雅君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哲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馮雅君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張及影像截圖10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上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檢察官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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