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35號聲請人 劉美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隆達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及各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票號DD589680之本票到期日於發票日前視同未載到期日,請表明本張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表明請求之相對人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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