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權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東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東權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963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0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