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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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27號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被上訴人 蔣許欄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1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洪堯讚法官呂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