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駿承(原名潘澤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林彥成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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