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施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依當期循環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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