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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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賴靜怡 年籍與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劉亦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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