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3221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0月1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
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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