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56號原告 陳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國榮 間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座落台北縣新店市○○段十分小段第12地號土地上,面積約661.16平方公尺之地上墳墓及附屬建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上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計算式:661.16平方公尺×680元=449,589元,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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