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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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和倉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臺北縣汐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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