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債務人 黃進文
江秋玫
一、㈠債務人黃進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壹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黃進文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江秋玫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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