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16號債權人環球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皇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馬華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陳皇錕現為環球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2)。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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