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二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第一審之裁判費應扣除聲請人訴之聲明減縮請求部分,及送達郵費應扣除經本院退郵之新台幣肆佰柒拾壹元,即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肆佰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肆拾玖元 (340+680-47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