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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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呂嘉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