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二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