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1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死亡,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