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76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扣案物品部分,應補充為「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擊槌壹支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物品部分漏載「擊槌壹支」,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補充為「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擊槌壹支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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