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李源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宗水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3年度橋小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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