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彩霞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曹炋峸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件在卷可稽。經查,依據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並無財產資料。又依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4日康健(保)字第10400028830號函,債務人投保之保單已於92年6月17日、92年6月17日與104年11月16日失效,現無任何債權存在,無從扣押。另依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9日富保法字第1040002200號函,若以民國104年11月2日為退保基準日,投保之個人保險,尚可退回新台幣1689元。再依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4日陳報狀,債務人並無任何有效保單存在。復查,債務人亦無具清算價值之保險契約,此有各保險公司之函覆在卷足憑。綜合上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