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宥峰
侯信任 沈雨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鄧宇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2,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