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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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 康栢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