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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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陳大光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菊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捌仟壹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