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61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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