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2號抗告人 楊宗豪 相對人 詹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追加備位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如對前開裁定不服,至遲應於同年月23日以前提出抗告,然其遲至112年1月3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本院卷二第72、74頁),已逾10日之抗告不變期間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抗告逾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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