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宸瑋選任辯護人孫安妮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宸瑋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宸瑋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109年7月21日曾以路邊磚塊敲擊行經女學生之額頭等強暴手法,強取被害人高跟鞋,業據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980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47號審理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未能克制自我行為,又再犯本件強制等罪嫌,犯罪情節及動機均屬相似,足見被告自我控制不佳,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存在,另參酌被告當庭所述如不予羈押其無法確保再犯同類案件,並參酌被告就醫紀錄若未規則就醫有再犯之可能性,因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羈押,並自110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業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47號強盜案件,於今日另行羈押在案,有該案之押票在卷可稽,應堪認本案被告因另案羈押之執行後,已無反覆實施強制犯行之疑慮,是本件羈押原因已歸消滅,即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怡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