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吳添進
劉淑美 被告 陳德興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複代理人 趙常皓 律師
戴君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已於另案調解時同意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