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9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19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淑惠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688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徐淑惠犯損害債權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徐淑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爰審酌被告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緝字第1688號被告徐淑惠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淑惠擔任潔貝爾有限公司向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福斯財務公司)辦理附條件買賣之連帶保證人,因而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104年7月3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99萬4,330元之本票1張,作為上開債權之擔保。惟潔貝爾有限公司未如期繳款,台灣福斯財務公司提示上開本票也未獲清償,遂持上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臺北地院於104年11月17日以104年度司票字第17835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上開裁定於104年12月3日送達徐淑惠,並於
104年12月16日確定。詎徐淑惠竟意圖毀損債權,明知台灣福斯財務公司已取得可作為執行名義之上開本票裁定,仍於105年1月11日,與不知情之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環球鑫公司)代表人 張駿彥 簽署土地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並委由不知情之地政士 楊淑君 ,於同日持向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信託之名義,將其名下臺北市○○區○○街○○巷○○號10樓之11房屋及該房屋坐落○○○區○○段○○段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環球鑫公司,並於105年1月20日移轉登記完畢,而處分其財產,足以生損害於台灣福斯財務公司之債權。嗣台灣福斯財務公司於
106年3月間欲聲請強制執行,持上開本票裁定查詢徐淑惠所得及財產資料,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灣福斯財務公司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徐淑惠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收受上開本票裁定││││,以及將上開不動產辦理││││信託登記予環球鑫公司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李家駿 於│全部犯罪事實。│││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3│證人楊淑君於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委託其送件辦理信託││││登記之事實。│││││├──┼────────────┼───────────┤│4│臺北地院104年度司票字│被告因擔任連帶保證人對│││第17835號民事裁定、民│告訴人台灣福斯財務公司│││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條件│簽立上開本票並負有債務│││買賣契約、臺北地院送達證│,經告訴人聲請本票裁定│││書│獲准,上開本票裁定已於││││104年12月3日送達││││被告本人收受等事實。│││││││││││││││││││││││││├──┼────────────┼───────────┤│5│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北│被告於收受上開本票裁定│││市地籍異動索引、臺北市中│後之105年1月11日│││山地政事務所106年6月│,申請將上開不動產以信│││14日北市中地籍字第│託名義移轉所有權予環球│││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登│鑫公司,並於105年1│││記案件影本│月20日登記完畢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檢察官羅嘉薇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維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