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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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蕙心 複代理人 廖淑真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34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34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淑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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