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雨霖 即 杰倫機車 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3,4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481元(計算式:16,444元×1/3=5,48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