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債權人 葉景松 債務人 王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4年1月10日│1,000,000元│94年7月31日│94年7月31日│CH304290││├──┼───────┼─────────┼───────┼──────────┼────────┼──┤│002│94年1月31日│2,000,000元│94年7月31日│94年7月31日│CH304293││├──┼───────┼─────────┼───────┼──────────┼────────┼──┤│003│94年3月10日│700,000元│94年7月31日│94年7月31日│CH304294││├──┼───────┼─────────┼───────┼──────────┼────────┼──┤│004│94年4月1日│800,000元│94年7月31日│94年7月31日│CH304295││├──┼───────┼─────────┼───────┼──────────┼────────┼──┤│005│94年4月20日│1,000,000元│94年7月31日│94年7月31日│CH304296││├──┼───────┼─────────┼───────┼──────────┼────────┼──┤│006│94年5月30日│1,300,0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CH304297││├──┼───────┼─────────┼───────┼──────────┼────────┼──┤│007│94年6月30日│350,0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CH304300││├──┼───────┼─────────┼───────┼──────────┼────────┼──┤│008│94年6月23日│850,000元│94年8月31日│94年8月31日│CH30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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