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007號上訴人 楊琳琪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複代理人 翁毓琦 律師被上訴人 楊慧心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洪純莉」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雅清」。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