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字第151號原告 黃大 為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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