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首揭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修
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