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宏節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