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告 游克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74號
原告 游克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8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