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6號
原 告 皇后華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忠誠 間請求給付消防設備基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