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0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01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英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肆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英郎於89年05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36,43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01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英郎│及其中本金3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57418││,000自起息日│││││元││103年07月23│││││││日起│││├──┼───┼─────┼──────┼──────┼───────┤│002│新臺幣│陳英郎│暨自99年12月│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79012││28日起││5│││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