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國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國福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彭國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雖其所犯前、後案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均不同,然被告另曾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106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被告於前案之公共危險案件執行完畢後,短時間內即再犯本案相同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爰依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竟仍無視政府法令之宣導,以及對於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尊重,於酒醉程度達吐氣後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6毫克後,駕駛汽車在道路上行駛,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惟念及被告本件酒醉駕車,並無造成自己或其他人員受傷之不幸事件,犯罪情節非重,且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併斟酌被告之素行、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與擔任大樓保全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酒醉程度超過法定標準之情形非重,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本次犯罪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468號被告彭國福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國福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
8年4月13日19時許,在臺中市太平區太平國小旁某薑母鴨店內,食用含有酒精成分之薑母鴨料理後,竟不顧公眾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1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6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國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檢察官蔣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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