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3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洪國智 被告鉦好家國際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簡愛珠 人被告 林龍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八十萬零三百一十八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一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六十二元,及如附表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鉦好家國際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鉦好家公司)邀同被告簡愛珠、林龍猛為連帶保證人,於⑴民國10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到期日109年8月15日,每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加計
3.5計算,並機動調整,如遲延本金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有借據可佐。⑵又於106年8月10日與原告簽立額度動用申請書,約定於200萬元範圍內可動用額度借款,鉦好家公司並於附表二所示日期3次申請動用額度,約定利息均按原告牌告基準利率2.98%加年利率1.6%計算,並機動調整,,如逾期交付票款本息時,未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應適用之利率加一成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約定應適用之利率加二成利息,有額度動用約定書、本票可佐,上開借款,均約定若有一期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鉦好家公司就200萬元借款,自107年11月15日後,附表二所示借款自到期日後,均未依約履行,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且被告簡愛珠、林龍猛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依其等簽署之連帶保證書約定,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約定書、借據、本票、額度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分類帳、放款牌告利率報表、連帶保證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24、54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及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本院自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因未依約繳納,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催告後仍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貸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捷菡附表一┌──┬──────┬───────┬───┬────────┬────┐│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備註│││)│至清償日止)│(%)│利率││├──┼──────┼───────┼───┼────────┼────┤│1│800,318元│107年11月15日│4.58│自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前揭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依前揭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表二┌──┬────┬─────┬────┬────┬──────┐│編號│日期│動用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算│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日││├──┼────┼─────┼────┼────┼──────┤│1│107年6月│511,450元│113,362│107年11│自利息起算日│││25日│(按月繳息│元│月30日│起算至清償日│││(到期日│,到期還清│││止,逾期6個│││107年11│本金)│││月以內,按年│││月25日)││││息5.06%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5.52%計算。││2│107年7月│550,000元│550,000│107年11││││9日│(按月繳息│元│月9日││││(到期日│,到期還清││││││107年12│本金)││││││月9日)│││││││││││││││││││├──┼────┼─────┼────┼────┤││3│107年7月│550,000元│550,000│107年11││││19日│(按月繳息│元│月19日││││(到期日│,到期還清││││││107年12│本金)││││││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