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39號債權人 黃育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秀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