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郭志偉 債務人 林銘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70,744元│109年4月10日起至│15%│109年5月12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最高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