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7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蕭朋達蕭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7,541元│95年7月20日起至│19.71%│95年8月21日起至│延滯第1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15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104年9月1日起止│15%││以上當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清償日止│││逾期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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