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尚能 間聲請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相對人謝尚能償還補償金事件,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8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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