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
複代理人 葉庭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辜瓊瑛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