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武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武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受刑人郭武雄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17日│104年8月19日│││9時許│19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4年│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690│度毒偵字第7337│││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第2788號│第4471號││事實審├──┼───────┼───────┤││判決│104年9月17日│105年3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4年10月22日│105年5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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