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債務人 王俊鑑 (原名 王飛鵬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㈠陸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自民國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㈡肆萬貳仟玖佰玖拾叁元自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71計算之利息;㈢捌仟伍佰陸拾伍元自10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