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鍾開榮 律師被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李宗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經原告聲請而本院認有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何婉菁